《百色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百色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20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备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备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准则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做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要求及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并明确城市不同功能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的控制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在户外广告设备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人、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电子显示屏广告设备设置除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亮度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照明有关标准,避免对生产生活和周边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开启时间不得早于七时三十分,关闭时间不允许超出二十二时三十分,遇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电子显示屏需要连接互联网的,应当采用防火墙、杀毒软件及其他安全可靠的技术保护措施,相关系统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六)电子显示屏使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播放的,应定期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和播放主机进行病毒查杀,修补安全漏洞,设置安全密码。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备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备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十一)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十二)利用堤防、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区域影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获得设置权。招标、拍卖、挂牌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允许超出三个月。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备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备的任意边长不少于4米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设备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允许超出公共载体使用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有效期限届满,设置人申请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初始批准的有效期限。不再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设置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失效。

  第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备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完成后,设置人应当依规定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将验收材料提交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备安全、整洁、完好、美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安全检验测试资质的机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并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改或拆除。

  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褪色、残缺、内容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情形的,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来更新维护。

  在当地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户外广告设置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受理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